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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建筑設計規(guī)范

2020-04-09

實驗室建筑設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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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實驗室建筑設計規(guī)范是值得實驗室設計行業(yè)參考學習的資料,文中通過9個章節(jié)對實驗室設計進行規(guī)范化指導,這個規(guī)范一般在招投標項目書中會涉及到,我們直接摘抄了整個規(guī)范內容,您可以作為參考,本規(guī)范通過總則,術語,

基地選擇和總平面設計,建筑設計,安全和防護,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氣體管道,給水排水和污水處理,電氣這些內容進行了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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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科學實驗室建筑設計規(guī)范

第1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wèi)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工業(yè)企業(yè)、大專院校等以通用實驗室為主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其它類同的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可參照執(zhí)行。

第1.0.3條 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節(jié)省能源和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第1.0.4條 科學實驗建筑設計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第2章 術 語

第2.0.1條 科學實驗建筑: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等用房。

第2.0.2條 實驗用房:直接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條 輔助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服務的用房。包括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動物房、溫室、標本室、附屬加工廠、器材庫等。

第2.0.4條 公用設施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所需環(huán)境及其它條件保證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制冷、給水、排水、軟化水、煤氣、特殊氣體、壓縮空氣、真空、照明、供配電、電訊等設施的用房。

第2.0.5條 通用實驗室:適用于多學科的以實驗臺規(guī)模進行經常性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實驗室。

第2.0.6條 專用實驗室:有特定環(huán)境要求(如恒溫、恒濕、潔凈、無菌、防振、防輻射、防電磁干擾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實驗裝置為主(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天平、譜儀等)的實驗室。

第2.0.7條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實驗人員從事理論研究、準備實驗資料、查閱文獻、整理實驗數據、編寫成果報告等的用房。

第2.0.8條 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為保證實驗用房具有適應性的設計原則,即從當前和長遠科學實驗工作內容、儀器設備及人員的發(fā)展變化出發(fā),綜合考慮確定實驗用房的三維空間尺寸、實驗室建筑設備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建筑結構選型、公用設施供應方式等。對于框架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系指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對于混合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相當于框架結構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

第2.0.9條 生物培養(yǎng)室:在人工環(huán)境條件下進行生物培養(yǎng)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養(yǎng)、組織培養(yǎng)、細胞培養(yǎng)等用房。要求的環(huán)境條件包括溫濕度、光照、空氣、水分、酸堿度等及滅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儀器設備包括搖床、培養(yǎng)箱等。

第2.0.10條 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0.1~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較簡單的防振天平臺上。

第2.0.11條 高精度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間,要求恒溫、恒濕、防振、防風、防塵、防腐蝕性氣體、防陽光直射等環(huán)境條件。

第2.0.12條 前室:也稱為緩沖間或過渡間,并可兼作更衣換鞋間。

第2.0.13條 準備間:某些專用實驗室的配套房間,供實驗人員做實驗前的準備工作。

第2.0.14條 防生物危害實驗室:也稱為生物安全實驗室。用于從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工作的房間,最重要的環(huán)境條件是維持房間的負壓。

第2.0.15條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的豎向井道。

第2.0.16條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7條 管道技術層: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8條 應急噴淋:為保證實驗人員在實驗工作中受到化學及生物危害時的安全,多在靠近該類實驗室的公共走道處設置帶有自動或人控開關的噴淋設備,以備實驗人員一旦被藥品污染時,能及時進行噴淋救護。

第2.0.19條 反應池:指排水系統(tǒng)排出的污(廢)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筑物內或附近設置排出污水處理的構筑物,用物理、化學方法予以處理,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第2.0.20條 實驗室工作接地:為保證要求接地的儀器設備穩(wěn)定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1條 供電電源工作接地:為交流和直流電源系統(tǒng)提供的接地。

第2.0.22條 保護接地:為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3條 特殊防護接地:為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條 防雷接地:為保證建筑物防雷裝置可靠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3章基地選擇和總平面設計

3.1 基地選擇

第3.1.1條 基地選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guī)劃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應節(jié)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條 基地應滿足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并應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換和協(xié)作條件,交通方便。

第3.1.3條 基地選擇應滿足建筑用地、實驗用地、綠化用地和環(huán)境凈化的需要,并應留有發(fā)展用地。

第3.1.4條 基地與易燃、易爆品生產及儲存區(qū)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3.1.5條 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干擾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采取相應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第3.1.6條 基地應有相應的安全消防保障條件及措施。

3.2 總平面設計

第3.2.1條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規(guī)劃面積指標應按《科研建筑工程規(guī)劃面積指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2.2條 總平面設計應包括各類用房、室外實驗場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豎向設計、公用設施管網的綜合設計及環(huán)境設計等。

第3.2.3條 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間以及現有的公用設施等。

第3.2.4條 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qū)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互不干擾,且留有發(fā)展余地。

第3.2.5條 住宅不宜建在科學實驗區(qū)內。當建在同一區(qū)域內時,則應相互分隔,另設出入口,并應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擾的有關規(guī)定。

第3.2.6條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

第3.2.7條 公用設施用房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節(jié)能和環(huán)境保護等要求。變配電室、冷凍站等宜設置在對周圍環(huán)境干擾最少且靠近使用負荷中心處。當科學實驗工作有隔振要求,應根據其防振距離要求進行布置,在無法保證防振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條 各類公用設施管網應綜合布置,并與室外環(huán)境設計相結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使用和維護,并留有發(fā)展余地。

第3.2.9條 環(huán)境設計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綠化要求,且宜適當提高綠化率。綠化植物品種的選用應有利于凈化空氣、防止污染。

第4章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guī)定

第4.1.1條科學實驗建筑應由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類用房,做到功能分區(qū)明確、聯系方便、互不干擾。

第4.1.2條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結構選型及荷載確定應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適應性。

第4.1.3條窗

第4.1.3.1條設置采暖及空氣調節(jié)的科學實驗建筑,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應減少外窗面積。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及隔熱性,且宜設不少于窗面積1/3的可開啟窗扇。

第4.1.3.2條底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1.4條門

第4.1.4.1條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m,高度不應小于2.10m。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20m,高度不應小于2.10m。

第4.1.4.2條有特殊要求的房間的門洞尺寸應按具體情況確定。

第4.1.4.3條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4.1.4.4條外門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1.5條走道

第4.1.5.1條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5.1的規(guī)定。

走道最小凈寬(m)           表4.1.5.1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凈寬

單面布房

雙面布房

單走道

1.30

1.60

雙走道或多走道

1.30

1.50

第4.1.5.2條走道地面有高差時,當高差不足二級踏步時,不得設置臺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4.1.6條樓梯

第4.1.6.1條樓梯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4.1.6.2條科研實驗人員經常通行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7m。

第4.1.7條四層及以上的科學實驗建筑宜設電梯。

第4.1.8條廁所

第4.1.8.1條廁所距最遠工作點不應大于50m。

第4.1.8.2條廁所應設前室,并配備洗手盆及鏡箱。

第4.1.8.3條男廁所每30人設大便器一具,每25人設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長度相當一具小便器計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兩具。女廁所每15人設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兩具。

第4.1.9條科學實驗建筑內應設衛(wèi)生用具間,可獨立設置或與廁所結合設置,其內應設拖布池及拖布吊掛設施和地漏。

第4.1.10條更衣間

第4.1.10.1條科學實驗建筑宜設更衣間,每人使用面積不宜小于0.60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

第4.1.10.2條更衣間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兩者結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條采光

第4.1.11.1條通用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6。

第4.1.11.2條利用天然采光的閱覽室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5。

第4.1.12條隔聲

第4.1.12.1條通用實驗室、學術活動室允許噪聲級不宜大于55dB(A聲級);研究工作室、閱覽室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A聲級)。

第4.1.12.2條產生噪聲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否則應采取隔聲及消聲措施。

第4.1.13條隔振

第4.1.13.1條產生振動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且宜設在底層或地下室內,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條設在樓層或頂層的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等,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條室內凈高

第4.1.14.1條通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內凈高:當不設置空氣調節(jié)時,不宜低于2.80m;設置空氣調節(jié)時,不應低于2.40m。

第4.1.14.2條專用實驗室的室內凈高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檢修的要求確定。

第4.1.14.3條走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

第4.1.15條室內裝修

第4.1.15.1條實驗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樓梯面層,應堅實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塵、不積塵;墻面應光潔、無眩光、防潮、不起塵、不積塵;頂棚應光潔、無眩光、不起塵、不積塵。

第4.1.15.2條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地面應具有耐酸、堿腐蝕的性能;用水量較多的實驗室地面應設地漏。

第4.1.15.3條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塵要求高的實驗室,其地面、墻面和頂棚應做整體式防水飾面。墻面與墻面之間,墻面與地面之間、墻面與頂棚之間宜做成半徑不小于0.05m的半圓角。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條通用實驗室不宜設吊頂。

第4.1.15.5條需設吊頂且無嚴格密封要求的空間,宜采用活動板塊式吊頂。

4.2 通用實驗室

第4.2.1條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組合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并與通風柜、實驗臺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型以及管道空間布置緊密結合。

第4.2.2條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開間應由實驗臺寬度、布置方式及間距決定。實驗臺平行布置的標準單元,其開間不宜小于6.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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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條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進深應由實驗臺長度、通風柜及實驗儀器設備布置決定,且不宜小于6.60m;無通風柜時,不宜小于5.70m。

第4.2.4條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60m。當靠一側墻改為布置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另一側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

第4.2.5條由一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與房間中間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60m。當靠側墻或房間中間改為布置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島式實驗臺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6.60m。

第4.2.6條按第4.2.4條和第4.2.5條規(guī)定布置的通用實驗室,如一側墻或兩側墻靠近外墻部位開設通向其它空間的門時,其相應的凈距應增加0.10m。

第4.2.7條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實驗臺之間或實驗臺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凈距應符合第4.2.4條、第4.2.5條和第4.2.6條的規(guī)定。當連續(xù)布置兩臺及以上島式實驗臺時,其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m。

第4.2.8條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必須與外窗平行布置時,其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30m。

第4.2.9條不宜貼靠有窗外墻布置邊實驗臺,不應貼靠有窗外墻布置需要公用設施供應的邊實驗臺。

第4.2.10條靠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當實驗室設置向室內退進的門斗時,則實驗臺端部與退進門斗的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

第4.2.11條當通風柜的操作面與實驗臺端部相對布置時,其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

第4.2.12條通用實驗室宜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

第4.2.13條通用實驗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墻布置。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通用實驗室宜布置在北向。

4.3 專用實驗室

第4.3.1條由標準單元組成的專用實驗室,其開間和進深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布置通風柜和實驗臺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2.4條~第4.2.11條的相應規(guī)定。

第4.3.2條對有溫濕度控制要求的專用實驗室,建筑設計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4.3.3條生物培養(yǎng)室

第4.3.3.1條生物培養(yǎng)室由前室、準備間、生物培養(yǎng)間、器械消毒及清洗間組成。前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8m2,前室內應設家庭服和工作服分開的更衣柜和換鞋柜。

第4.3.3.2條由幾個生物培養(yǎng)室組成的生物培養(yǎng)區(qū),亦可在入口處設置集中式更衣換鞋柜。

第4.3.3.3條生物培養(yǎng)室應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盡端,不宜開設外窗。有外窗時,應做雙層密閉窗及遮光百葉。

第4.3.3.4條生物培養(yǎng)室或生物培養(yǎng)區(qū)與非生物培養(yǎng)區(qū)之間,應設置實體磚墻。生物培養(yǎng)室各功能房間之間,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墻分隔。玻璃隔斷墻的骨架宜采用不易變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

第4.3.3.5條生物培養(yǎng)室與各功能房間玻璃隔斷墻上的門,宜采用推拉門。

第4.3.3.6條生物培養(yǎng)室宜留有設置滅菌器的位置。

第4.3.4條天平室

第4.3.4.1條天平室應設置面積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換鞋間。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雙層密閉窗并設窗簾。

第4.3.4.2條天平室與前室之間應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墻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門。

第4.3.4.3條天平臺臺面和臺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臺沿墻布置時,應與墻脫開,臺面宜采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臺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臺。設在樓層上的天平臺基座,應設在靠墻及梁柱等剛度大的區(qū)域。

第4.3.4.4條高精度天平室除滿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應布置在實驗樓底層北向,天平臺基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面)。外窗應做雙層密閉窗。

第4.3.4.5條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臺獨立基座的允許振動限值,應按制造部門提供的數據選用,無資料時應符合現行的《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4.3.5條電子顯微鏡室

第4.3.5.1條電子顯微鏡室應按所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和防磁要求,遠離振動源及磁場干擾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層。

第4.3.5.2條電子顯微鏡室由電鏡間、過渡間、準備間、切片間、涂膜間及暗室組成。過渡間面積不應小于6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

第4.3.5.3條電鏡間不宜設外窗。

第4.3.5.4條電鏡間的室內凈高應按設備高度及檢修要求確定。

第4.3.5.5條電鏡基座應采取隔振措施。與電鏡配套使用的有振動的輔助設備及室內空氣調節(jié)設備等,應設隔振裝置。

第4.3.5.6條電鏡間、切片間及涂膜間的空氣應過濾。人員出入口必須設更衣柜及換鞋柜。

第4.3.6條譜儀分析室

第4.3.6.1條譜儀分析室應遠離振動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層。必須布置在樓層時,應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

第4.3.6.2條譜儀分析室由譜儀間、過渡間、樣品制備間、化學處理間、暗室、數據處理間及工作間組成。過渡間面積不應小于6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

第4.3.6.3條譜儀間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通風柜。光源區(qū)應設排風罩。

第4.3.6.4條譜儀間內不宜設水盆。

第4.3.7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第4.3.7.1條本節(jié)規(guī)定適用于科研用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于第二類放射醫(yī)療單位的乙、丙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建筑設計。

第4.3.7.2條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為三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各類工作單位的等效年用量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guī)定。

(2)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為三級,即甲、乙和丙級。各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guī)定》的規(guī)定。

(3)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屬類別,在其周圍應劃出防護監(jiān)測區(qū)。防護監(jiān)測區(qū)的范圍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guī)定。

(4)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于第二類的放射醫(yī)療單位,可設在市區(qū)內。

(5)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于第二類的放射醫(yī)療單位的乙、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設在一般建筑物內,但應集中在同一層或一端,與非放射工作場所隔開。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時,應根據污染情況,可將其分成若干區(qū)域:

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三區(qū),即設白區(qū)、綠區(qū)和紅區(qū)。

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二區(qū),即設白區(qū)和綠區(qū)。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規(guī)定的下限值時,可不分區(qū)。

白區(qū)、綠區(qū)和紅區(qū)的標準應符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7)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各區(qū)的布置,應按白區(qū)綠區(qū)紅區(qū)布置。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應按白區(qū)綠區(qū)布置。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qū)與綠區(qū)之間應設衛(wèi)生出入口。衛(wèi)生出入口內應設家庭服衣柜、專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設備,并配以表面污染監(jiān)測儀器。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qū)與綠區(qū)之間,應設換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監(jiān)測用的過渡間,過渡間面積不應小于6m2。

衛(wèi)生出入口的規(guī)模,應根據進入綠區(qū)的總人數確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數每5~8人設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布置,白區(qū)與白區(qū)、綠區(qū)與綠區(qū)應相對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列,原則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綠區(qū)應設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間。暫存間的室內裝修標準不應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力求簡潔,應防止積塵和積聚放射性物質。各種管線宜暗敷,燈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墻面、頂棚的陰角應做成半徑不小于0.05m的半圓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門、窗應便于清洗和去污。綠區(qū)應設密閉窗,少設開啟窗扇。

(12)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材料應表面光滑,對放射性物質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堿腐蝕和耐輻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體式地面及踢腳板,其接縫應采用熱焊,踢腳板高度不應低于0.25m。墻面和頂棚應涂以油漆。

(13)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標準可適當降低。可采用現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須打蠟,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墻面及不起塵的涂料頂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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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工藝設計、通風設計、給排水設計、輻射屏蔽設計、輻射監(jiān)測設計及放射性三廢處理等應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4.3.7.3條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

(1)有關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設計要求,可參照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可設于市區(qū)。實驗室的輻照裝置應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應使周圍公眾所受的照射不超過現行的《輻射防護規(guī)定》的相應劑量當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圍護墻、頂棚和門、觀察窗洞口等均應符合防護要求。有關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貯存室必須符合防護要求,確保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貯存放射源容器的貯源坑應防止地下水滲入,并應保持干燥。貯存室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4.4  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

第4.4.1條研究工作室

第4.4.1.1條研究工作室設置數量應按使用要求確定,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

第4.4.1.2條研究工作室應靠近實驗室或與實驗室結合布置。

第4.4.2條學術活動室

第4.4.2.1條學術交流展示廳的使用面積應按使用要求確定。該場所宜與公共交通空間連通,并應留有布置坐椅或沙發(fā)的空間。

第4.4.2.2條小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40m2;中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學術活動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于1.80m2;無會議桌的不應小于0.80m2。

第4.4.2.3條學術報告廳的規(guī)模應按使用要求確定,并宜設講臺、書寫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設備的空間。容納人數超過180人時,宜采用臺階式地面,臺階高度應按不遮擋視線的要求確定。宜設固定坐椅及記錄臺板。當坐椅自帶記錄臺板時,排距不應小于0.95m;當設獨立式記錄臺板時,排距不應小于1m。

第4.4.3條圖書資料室

第4.4.3.1條圖書資料室應由藏書部分、采編部分、閱覽部分、出納及目錄部分等組成。

第4.4.3.2條圖書資料室應布置在環(huán)境安靜并與實驗用房聯系方便的位置。

第4.4.3.3條圖書資料室宜采用開架閱覽室。

4.5  公用設施用房及管道空間  

第4.5.1條公用設施用房

第4.5.1.1條公用設施用房包括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給排水及水處理用房、變配電室、電訊室、氣體供應室等。

第4.5.1.2條公用設施用房宜靠近相應的使用負荷中心布置。

第4.5.1.3條公用設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時,應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風等措施。

第4.5.2條管道空間

第4.5.2.1條管道空間分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術層三種,其尺寸及位置應按建筑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公用設施系統(tǒng)設計、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

第4.5.2.2條建筑物內管道不多時,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應設檢修門;分散式管道井設檢修門有困難時,應在管道閥門部位設檢修口。

第4.5.2.3條建筑物內管道多且設管道井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管道走廊或管道技術層,并均應設檢修門。

4.6  實驗室建筑設備

第4.6.1條通風柜

第4.6.1.1條通風柜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1.2條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實驗室宜采用節(jié)能型通風柜。

第4.6.1.3條通風柜內襯板及工作臺面,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腐、耐火、耐高溫及防水等性能。應采用盤式工作臺面并應設杯式排水斗。通風柜外殼應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條通風柜內的公用設施管線應暗敷,向柜內伸出的龍頭配件應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種公用設施的開閉閥、電源插座及開關等應設于通風柜外殼上或柜體以外易操作處。

第4.6.1.5條通風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應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條通風柜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筑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1.7條通風柜應貼鄰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應避開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實驗室,通風柜應遠離外窗布置;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實驗室,通風柜應遠離室內送風口布置。當兩者矛盾時,應調整室內送風口的位置。

第4.6.2條實驗臺

第4.6.2.1條實驗臺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2.2條實驗臺臺面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溫、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條各種公用設施管線及龍頭、電源插座及開關等配件,宜與實驗臺體的公用設施支架或與實驗臺體靠近的獨立公用設施支架或管槽結合在一起。實驗用水盆亦宜與實驗臺體結合在一起。

第4.6.2.4條實驗臺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筑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3條物品柜(架)

第4.6.3.1條通用實驗室的內墻上宜設置嵌墻式或掛墻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應小于1.20m。

第4.6.3.2條物品柜(架)自身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并應與墻體牢固連接,物品柜(架)橫隔板應上下位置可移動。

第5章安全和防護

5.1 一般規(guī)定

第5.1.1條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執(zhí)行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wèi)生、輻射防護、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和規(guī)定。

第5.1.2條科學實驗建筑底層的門、窗宜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5.1.3條放射性物質貯存場所,應設置防盜門、防盜窗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第5.1.4條對限制人員進入的實驗區(qū)或室應在其明顯部位或門上設置警告裝置或標志。對放射源的貯存室除應設置警告裝置或標志外,還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5.2 防火與疏散

第5.2.1條科學實驗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第5.2.1.1條有貴重儀器設備的實驗室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

第5.2.1.2條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

第5.2.1.3條易發(fā)生火災、爆炸、化學品傷害等事故的實驗室的門宜向疏散方向開啟。

5.3 防化學危害

第5.3.1條凡進行對人體有害氣體、蒸汽、氣味、煙霧、揮發(fā)物質等實驗工作的實驗室,應設置通風柜。

第5.3.2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7條的規(guī)定。

第5.3.3條含汞的實驗室應設置特制的通風柜。該類實驗室的地面、樓面、墻面、頂棚、實驗臺、門、窗等均應采用不開裂、不吸附、不滲漏的材料,并應設有集汞槽、溝、瓶等設施。地面、樓面應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溝、地漏應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內下部應設排風口。

第5.3.4條凡經常使用強酸、強堿、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在出口就近處宜設置應急噴淋器及應急眼睛沖洗器。

第5.3.5條必須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應設置24h持續(xù)通風的專用化學品貯存柜或通風柜。

第5.3.6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及處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條按現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類(見附錄A),防生物危害實驗室相應分為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及生物安全1級實驗室。

第5.4.2條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

第5.4.2.1條4級實驗室用于從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宜設計成獨立建筑物。需與其它實驗用房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必須有明確分區(qū)及隔離。

第5.4.2.10條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并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

第5.4.2.11條實驗區(qū)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志燈。

第5.4.2.2條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

第5.4.2.3條必須為工作人員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間:過渡間家庭服室淋浴間實驗服室實驗室。從過渡間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20~30Pa的壓差。

第5.4.2.4條必須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

第5.4.2.5條實驗室內必須配備Ⅱ級及Ⅲ級生物安全柜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第5.4.2.6條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第5.4.2.7條實驗室的地面、墻面、頂棚、觀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

第5.4.2.8條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臺及其它固定設施。

第5.4.2.9條實驗室不得開設外窗。

第5.4.3條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

第5.4.3.1條3級實驗室用于從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可與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但其與公共區(qū)或其它用房之間必須設過渡間。

第5.4.3.2條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從公共區(qū)或其它用房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10~20Pa的壓差,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

第5.4.3.3條應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

第5.4.3.4條實驗室內必須配備Ⅱ級生物安全柜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第5.4.3.5條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第5.4.3.6條實驗室的地面、墻面、頂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

第5.4.3.7條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臺及其它固定設施。

第5.4.3.8條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并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

第5.4.3.9條實驗區(qū)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志燈。

第5.4.4條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

第5.4.4.1條2級實驗室用于從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實驗室區(qū)內宜配備Ⅰ級或Ⅱ級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鍋。

第5.4.4.2條實驗室的地面、墻面應便于清洗。

第5.4.4.3條實驗室內不宜采用固定式實驗臺及其他固定設施。

第5.4.4.4條實驗室內應設洗手盆。

第5.4.5條生物安全Ⅰ級實驗室用于從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其設計要求與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備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鍋。

第6章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

6.1 一般規(guī)定

第6.1.1條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設計除應按現行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6.1.2條防火、防煙和排煙設計除應按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6.1.3條空氣凈化設計應符合現行的《潔凈廠房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2 采暖

第6.2.1條采暖地區(qū)通用實驗室的冬季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為18~20℃。

第6.2.2條采暖系統(tǒng)宜按南北朝向分開環(huán)路設置。

第6.2.3條采暖系統(tǒng)的散熱器宜按每個自然開間的采暖熱負荷進行設置。

第6.2.4條采暖系統(tǒng)的散熱器其散熱量宜有調節(jié)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間、淋浴間以及熱媒有凍結危險場所的散熱器除外。

第6.2.5條采暖系統(tǒng)應在每個環(huán)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設帶短管的閥門。立管的閥門和泄水用的帶短管閥門不宜安裝在地溝內。

6.3  通風  

第6.3.1條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送排風系統(tǒng)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6.3.2條每個排風裝置宜設獨立的排風系統(tǒng)。同一個實驗室內的所有排風裝置宜合用一個排風系統(tǒng)。

第6.3.3條通風柜柜口面風速值宜按表6.3.3確定。

通風柜柜口面風速值          表6.3.3


實驗室內空氣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許濃度(mg/m3)

柜口面風速值(m/s)

平均值

最低值

>15

0.35

0.25

0.2~15

0.50

0.40

≤0.1

0.75

0.65


第6.3.4條工作時間連續(xù)使用排風系統(tǒng)的實驗室應設置送風系統(tǒng),送風量宜為排風量的70%,并應根據工藝要求對送風進行空氣凈化處理。對于采暖地區(qū),冬季應對送風進行加熱。送風氣流不應破壞實驗室排風裝置的正常工作。

間歇使用排風系統(tǒng)且排風量大于每小時兩次換氣的實驗室,應設置有組織的自然進風。對于采暖地區(qū),冬季應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統(tǒng)補充加熱進風的耗熱量。

第6.3.5條排風系統(tǒng)的排風裝置、風管、閥門、附件和風機等的材質應依系統(tǒng)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種類確定。

當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須采用難燃燒材料或可燃燒材料制作風管時,只可在本實驗室范圍內敷設該種風管。當必須穿越其它房間時,用難燃燒材料或可燃燒材料制作的通過式風管應沿其全長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護結構。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燒和難燃燒結構直接作為風管側壁。當排除易于冷凝的氣體時,不得利用建筑結構作為風管側壁。

第6.3.6條排風機宜設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風機房)之外。排除有害氣體的排風機不得設置在送風機室內。

第6.3.7條送排風機的進出口應設置長度為0.15~0.30m的用難燃燒材料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柔性接頭,接頭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第6.3.8條排風系統(tǒng)宜在排風機吸入側的管段上設置消聲裝置,排風機應設減振裝置。

第6.3.9條排風系統(tǒng)宜設防倒灌裝置。

第6.3.10條排風機房應有通風措施。通風量不應小于每小時一次換氣。

第6.3.11條排風系統(tǒng)排出的有害物濃度超過有關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凈化措施。

第6.3.12條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排風系統(tǒng)宜設置熱回收裝置。

第6.3.13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通風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4 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 

第6.4.1條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高于或等于22℃地區(qū)的通用實驗室,當利用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wèi)生要求時,可設置機械通風系統(tǒng)。

第6.4.2條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高于或等于28℃地區(qū)的通用實驗室,宜設置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 

第6.4.3條通用實驗室的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內計算參數為:溫度26~28℃,相對濕度小于65%。 

第6.4.4條專用實驗室的空氣調節(jié)室內計算參數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6.4.5條需要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實驗室應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基數、使用班次和消聲要求等相近的實驗室宜相鄰布置。 

第6.4.6條在不影響科學實驗工作的條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藝措施或局部區(qū)域的空氣調節(jié)替代全室性的空氣調節(jié)。 

第6.4.7條空氣調節(jié)宜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設置。 

第6.4.8條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6.4.9條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設計應為實驗室的改造和發(fā)展提供靈活性。 

第6.4.10條當科學實驗工作需要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長期連續(xù)運轉時,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宜設置備用設備。 

第6.4.11條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應設置消聲和減振裝置。 

第6.4.12條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隔熱結構和消聲結構不得采用可燃燒材料制作。 

第6.4.13條制冷方式的選擇和制冷裝置的設置場所應根據熱源、電源、水源以及空氣調節(jié)所需制冷量、冷水溫度和工藝需求與特點等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第6.4.14條制冷機房的平面與空間和制冷系統(tǒng)管路的輸送能力應為科學實驗建筑的改建和擴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第7章氣體管道

7.1 一般規(guī)定

第7.1.1條本章規(guī)定適用于壓力不大于0.8MPa的氫氣、氧氣、氮氣、煤氣、壓縮空氣和真空等實驗室內氣體管道設計。

第7.1.2條氣體管道設計除應按現行的《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工業(yè)企業(yè)煤氣安全規(guī)程》、《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7.1.3條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以及引入實驗室的各種氣體管道支管宜明敷。當管道井、管道技術層內敷設有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時,應有換氣次數為每小時1~3次的通風措施。

第7.1.4條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各種氣體管道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7.1.5條穿過實驗室墻體或樓板的氣體管道應敷在預埋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第7.1.6條氫氣、氧氣管道的末端和最高點宜設放空管。放空管應高出層頂2m以上,并應設在防雷保護區(qū)內。氫氣管道上還應設取樣口和吹掃口。放空管、取樣口和吹掃口的位置應能滿足管道內氣體吹掃置換的要求。

第7.1.7條氫氣、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接地要求的氣體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1.8條管道敷設要求

第7.1.8.1條輸送干燥氣體的管道宜水平安裝,輸送潮濕氣體的管道應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體收集器。

第7.1.8.2條氧氣管道與其它氣體管道可同架敷設,其間距不得小于0.25m,氧氣管道應處于除氫氣管道外的其它氣體管道之上。

第7.1.8.3條氫氣管道與其它可燃氣體管道平行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于0.50m;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于0.25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

第7.1.8.4條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內或直接埋地,不得穿過不使用氫氣的房間。

第7.1.8.5條氣體管道不得和電纜、導電線路同架敷設。

7.2 管道、閥門和附件

第7.2.1條氣體管道宜采用無縫鋼管。氣體純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氣體管道宜采用不銹鋼管、銅管或無縫鋼管。

第7.2.2條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段宜采用金屬管道。如為非金屬軟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膠管。

第7.2.3條閥門和附件的材質:對氫氣和煤氣管道不得采用銅質材料,其它氣體管道可采用銅、碳鋼和可鍛鑄鐵等材料。氫氣和氧氣管道所用的附件和儀表必須是該介質的專用產品,不得代用。

第7.2.4條閥門與氧氣接觸部分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其密封圈應采用有色金屬、不銹鋼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應采用經除油處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條氣體管道中的法蘭墊片其材質應依管內輸送的介質確定。

7.3 管道連接

第7.3.1條氣體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等形式。氫氣管道不得用螺紋連接。高純氣體管道應采用承插焊接。

第7.3.2條氣體管道與設備、閥門及其他附件的連接應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螺紋接頭的絲扣填料應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鉛、甘油調合填料。

7.4 安全技術

第7.4.1條氣體管道設計的安全技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第7.4.1.1條每臺(組)用氫設備的支管和氫氣放空管上應設置阻火器。

第7.4.1.2條各種氣體管道應設置明顯標志。

第7.4.2條使用氫氣及可燃氣體的實驗室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7.4.3條氣瓶應放在主體建筑物之外的氣瓶存放間。對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的氣體,實驗室內可放置一個該種氣體的氣瓶,但氣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第7.4.4條氫氣和氮氣的氣瓶存放間應有每小時不小于三次換氣的通風措施。

第8章給水排水和污水處理

8.1 一般規(guī)定

第8.1.1條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設計流量和管道計算,管材、附件的選擇等,除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8.1.2條實驗室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應沿墻、柱、管道井、實驗臺夾腔、通風柜內襯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會迅速分解、引起燃燒、爆炸或損壞的物品旁,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上方。

第8.1.3條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8.2 給水

第8.2.1條給水系統(tǒng)選擇,應根據科研、生產、生活、消防各項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要求,并結合室外給水系統(tǒng)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第8.2.2條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及用水條件,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8.2.3條實驗室化驗龍頭及其它衛(wèi)生器具給水的額定流量、當量、支管管徑和流出水頭,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8.2.4條實驗儀器的循環(huán)冷卻水水質應滿足各類儀器對水質的不同要求。

第8.2.5條凡進行強酸、強堿、劇毒液體的實驗并有飛濺爆炸可能的實驗室,應就近設置應急噴淋設施。當應急眼睛沖洗器水頭大于1m時,應采取減壓措施。

第8.2.6條下行上給式的給水橫干管宜敷設在底層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頂板下;上行下給式的給水橫干管宜敷設在頂層管道技術層內或頂層走道上方。不結凍地區(qū)可敷設在屋頂上。

第8.2.7條恒溫、恒濕實驗室,其給水管道穿墻和樓板處應采取密封措施。

第8.2.8條從給水干管引入實驗室的每根支管上,應裝設閥門。

第8.2.9條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間、去污室的水龍頭,應采用腳踏開關、肘式開關或光電開關。

第8.2.10條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應有熱水供應。熱水水量、水溫、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尚應配有熱水淋浴裝置。

第8.2.11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統(tǒng)一的給水系統(tǒng)時,污染區(qū)的用水必須通過斷流水箱。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清潔區(qū)內。 

8.3 排水

第8.3.1條排水系統(tǒng)選擇,應根據污水的性質、流量、排放規(guī)律并結合室外排水條件確定。

第8.3.2條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質的污水,應與生活污水及其它廢水廢液分開。對于較純的溶劑廢液或貴重試劑,宜在技術經濟比較后回收利用。

第8.3.3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水系統(tǒng)設計,應將長壽命和短壽命的核素廢水分流。廢水流向,應從清潔區(qū)至污染區(qū)。

第8.3.4條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管材、附件的選擇,尚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guī)定》的規(guī)定。

第8.3.5條污水及廢水的最大小時流量和設計秒流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8.4 污水處理

第8.4.1條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質的污水,均應進行必要的處理,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8.4.2條酸、堿污水應進行中和處理。中和后達不到中性時,應采用反應池加藥處理。

第8.4.3條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應根據核素的半衰期長短,分為長壽命和短壽命兩種放射性核素廢水,并應分別進行處理。

第8.4.3.1條長壽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濃度又較高的廢水,應將廢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數量后,采用凈化法處理。

第8.4.3.2條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濃縮液,可采用固化法處理。

第8.4.3.3條短壽命放射性核素廢水,應采用貯存法處理。

第8.4.4條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處理,尚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guī)定》的規(guī)定。

第8.4.5條生物安全4級和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的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經處理后,污水應符合現行的《醫(yī)院污水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第9章電氣

9.1 供配電

第9.1.1條科學實驗建筑的用電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重要性及中斷供電在政治、經濟、科學實驗工作上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按現行的《工業(yè)與民用供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9.1.2條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用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如:濾波、屏蔽、隔離、穩(wěn)壓、穩(wěn)頻及不間斷供電等措施)。

第9.1.3條用電負荷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tǒng)供電。

第9.1.3.1條當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BZT)或柴油發(fā)電機組應急自起動等方式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第9.1.3.2條當采用一般穩(wěn)壓穩(wěn)頻設備仍滿足不了對穩(wěn)壓、穩(wěn)頻精度要求時;

第9.1.3.3條當實驗或設備需要保證順序斷電操作安全停機時;

第9.1.3.4條當停電損失大于不間斷電源設備購置費用和運行費用的總和時。

第9.1.4條低壓配電系統(tǒng)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系統(tǒng)。系統(tǒng)接地型式宜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時,應按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9.1.5條供配電系統(tǒng)應預留適當的備用容量及擴展的可能。

第9.1.6條在同一科學實驗建筑(室)內設有兩種及以上不同電壓或頻率的電源供電時,宜分別設置配電保護裝置并有明顯區(qū)分或標志。當由同一配電保護裝置供電時,應有良好的隔離。

 不同電壓或頻率的線路應分別單獨敷設,不得在同一管內敷設。同一設備或實驗流水線設備的電力線路和無防干擾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許同一管內敷設。

第9.1.7條實驗室負荷可由專用變壓器供電,也可由共用變壓器敷設專用的低壓配電線路供電。

  沖擊性負荷、波動大的負荷、非線性負荷、較大容量的單相負荷和頻繁起動的設備等,應由變壓器低壓母線處用單獨饋線回路供電或由單獨變壓器供電。

第9.1.8條季節(jié)性運行的空氣調節(jié)、采暖等負荷占較大比重時,變壓器容量與臺數的確定應考慮變壓器的經濟運行。

第9.1.9條通用實驗室的用電設備可由固定在實驗臺或靠近實驗臺的固定電源插座(插座箱)供電。電源插座回路應設有漏電保護電器。各實驗室電源側應設置獨立的保護開關。

第9.1.10條潮濕、有腐蝕性氣體、蒸汽、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等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的防護性能的配電設備。

第9.1.11條實驗室供配電線路宜采用銅芯導線(電纜)。

第9.1.12條高層或線路較多的多層科學實驗建筑,垂直線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設。強、弱電管線宜分別設置管道井。當在同一管道井內敷設時,應敷設在管道井內兩側。

9.2  照明

第9.2.1條科學實驗建筑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標準應符合表9.2.1的規(guī)定。

實驗室的照明及電路控制說明圖

照度標準          表9.2.1


房間名稱

平均照度(lx)

工作面及高度(m)

備注

通用實驗室

100-150-200

實驗臺面0.75

一般照明

生物培養(yǎng)室

150-200-300

工作臺面0.75

宜設局部照明

天平室

100-150-200

工作臺面0.75

宜設局部照明

電子顯微鏡室

100-150-200

工作臺面0.75

宜設局部照明

譜儀分析室

100-150-200

工作臺面0.75

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00-150-200

工作臺面0.75

一般照明

研究工作室

100-150-200

桌面0.75

宜設局部照明

學術報告廳

100-150-200

桌面0.75

一般照明

設計室、繪圖室、打字室

200-300-500

桌面0.75

宜設局部照明

管道技術層

30-50-75

地面

一般照明

第9.2.2條科學實驗建筑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按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確定,其數值不宜小于0.7。

第9.2.3條采用分區(qū)一般照明時,非實驗區(qū)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實驗區(qū)照度的1/3~1/5。

第9.2.4條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時,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總照度的1/3,宜不應低于50lx。

第9.2.5條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實驗室,宜采用下列措施:

第9.2.5.1條使視覺作業(yè)不處在室內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第9.2.5.2條采用光擴散性能好、亮度低、發(fā)光表面積大的燈具;

第9.2.5.3條增設局部照明;

第9.2.5.4條實驗室內表面及室內設備表面為無光澤表面。

第9.2.6條實驗室(除暗室外)不宜用裸燈。通用實驗室宜采用開啟或帶格柵直配光型燈具。開啟型燈具效率不宜低于0.7,帶格柵型燈具效率不宜低于0.6,實驗室燈具格柵、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鏡面反射材料。

第9.2.7條通用實驗室宜采用熒光燈,層高大于6m的實驗室宜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

第9.2.8條對識別顏色有要求的實驗室,宜采用高顯色性光源。

第9.2.9條電磁干擾要求嚴格的實驗室,不宜采用氣體放電燈。

第9.2.10條潮濕、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汽、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等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燈具。

第9.2.11條重要實驗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9.2.12條暗室、電鏡室等應設單色(紅色或黃色)照明。入口處宜設工作狀態(tài)標志燈。

第9.2.13條生物培養(yǎng)室宜設紫外線滅菌燈,其控制開關應設在門外并與一般照明燈具的控制開關分開設置。

第9.2.14條照明負荷宜由單獨變壓器、單獨配電裝置或單獨回路供電,應設單獨開關和保護電器。照明配電箱宜分層或分區(qū)設置。

第9.2.15條大面積照明場所宜分段、分區(qū)設置燈控開關。

第9.2.16條管道技術層內應設照明并由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9.3  接地  

第9.3.1條科學實驗建筑按具體要求,可設置實驗室工作接地、供電電源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實驗室特殊防護接地及防雷接地。

第9.3.2條實驗室工作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按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無特殊要求時,不宜大于4Ω。供電電源工作接地及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實驗室特殊防護接地電阻值按具體要求確定。防雷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的《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9.3.3條各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無特殊要求時,接地電阻值不宜大于1Ω。如防雷接地需單獨設置,應按現行的《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取防止反擊措施。

第9.3.4條實驗室的工作接地與接地裝置宜單點連接。使用性質不同的實驗室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分別引接地線與接地裝置連接。由接地裝置引入室內的接地干線宜采用絕緣導線(電纜)穿鋼管敷設。

第9.3.5條由實施室接地點至接地裝置的引線長度不應為λ/4及λ/4的奇數倍,λ應按下式計算:

λ=3×108f        (式(9.3.5))  

式中

λ——波長(m)

f——實驗室接地儀器、設備工作的主頻率(HZ)

第9.3.6條實驗室保護接地宜采用等電位連接措施。

附錄A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類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類          表A


類別

危害程度

代表性微生物及病毒

1

高度危害性

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包括EL-tor弧菌)、天花病毒、黃熱病毒(黑毒株)、新疆出血熱(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
病毒、東、西方馬腦炎病毒、委內瑞接馬腦炎病毒、拉沙熱(Lassa)病毒、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
毒、猴皰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莢膜組織胞漿菌、杜波氏組織胞漿菌。

2

中度危害性

土拉弗郎西絲氏菌、布氏菌、炭疽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單胞菌、類鼻疽假單胞菌、麻風分枝桿菌、結核分枝
桿菌。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腦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熱病毒、國內尚未發(fā)現病人在國外引起腦脊髓炎及出血熱的
其它蟲媒病毒、登革熱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各種立克次氏體(包括斑疹傷塞、Q熱);鸚鵡熱、烏疫衣原體、淋
巴肉芽腫衣原體;馬納青霉、北美芽生菌、付球孢子菌、新型隱球菌、巴西芽生菌、煙曲霉、著色霉菌。

3

低度危害性

腦膜炎奈瑟氏菌、肺炎雙球菌、葡萄狀球菌、鏈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它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
白喉棒桿菌及其它致病性棒桿菌、流感嗜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致病性大腸埃希氏菌、小腸結腸炎耶爾
森氏菌、空腸彎曲菌、酵米面黃桿菌、付溶血性弧菌、變形桿菌、李斯特氏菌、銅綠色假單孢菌、氣腫疽梭菌、
產氣莢膜梭菌、破傷風梭菌及其它致病梭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雅司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腦心肌炎病
毒、淋巴細胞性脈絡叢腦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類的其它蟲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濾泡性口炎病毒、
流感病毒、付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腺病毒、柯薩奇(A及B組)病
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腸道病毒、皰疹類病毒(包括單純皰疹、巨細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
風疹病毒;致病性支原體;黃曲霉、雜色曲霉、梨孢鐮刀菌、蛙類霉菌、放線菌屬、奴卡氏菌屬、石膏樣毛癬菌
(粉型)、孢子絲菌。

4

微度危害性

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產用各種減毒、弱毒菌種及不屬于上述三類的各種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種。

附錄B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第附錄B.0.1條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明區(qū)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第附錄B.0.2條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時,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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